Advertisement


长沙法院非法庭审宋放鸣 律师要求立即释放(图)

Twitter EMail 转发 打印
【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】(明慧通讯员长沙报道)2010年3月5日,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宋放鸣,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,指出长沙市天心区国保大队、坡子街派出所等执法人员置法律于不顾,欲加罪于宋放鸣,并指出宋放鸣修炼法轮功无罪,应予立即释放。


长沙法轮功学员宋放鸣

3月5日上午,得知开庭消息的民众冒着寒风细雨早早地来到了天心区法院。这次宋放鸣的家人请了维权律师为她辩个清楚,亲友们也都想看个明白。庭审原定在三号庭,由于来旁听的人多,加了两三次座位还挤不下,临时改换可以容下七八十人旁听的二号庭,仍座无虚席。上午九时四十五分庭审开始。

2009年9月28日,长沙市天心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、坡子街派出所警察及社区工作人员闯入宋放鸣的母亲邹桂华家,将法轮功学员宋放鸣、双目失明的邹桂华老人及保姆全部强行带走后,从家中劫走两大车物品。保姆于当日由其家人接回,邹桂华老人在被关十五天后回家,而宋放鸣被送往长沙市一看守所关押。宋放鸣的家人多次前往坡子街派出所等地了解和交涉,宋放鸣仍被天心区检察院以莫须有的罪名起诉,无奈之下,家人请来了律师维权。

当公诉人提到宋放鸣制作了多少法轮功真相资料时,辩护律师要求公诉人将法轮功真相资料等实物当庭示众,公诉人称已销毁。辩护律师指出坡子街派出所在天心区国保队的指使下,于2009年10月4日销毁了起诉书上所列证据,无论任何借口,都是毁灭证据的非法行为,涉嫌滥用职权罪;而且本案是在2009年10月11日立案,侦察行为却是在2009年9月28日开始。没有立案哪来的侦察?而所有的证据都是来自于立案之前的非法侦察行为,据此,这些非法的证据不可成立。

当宋放鸣指出,所有的口供都不是她说的话,都被篡改了,所以她拒绝签字时,公诉人冯苹拿出唯一的一份有宋放鸣签字的口供来宣读,宋放鸣当即质问道:“你当时只是问了我两个关心我家人的问题,我才签的字,怎么今天成了这些内容?我决对不会说出那些话来!”公诉人无言以对。没有想到公诉人涉嫌伪造证据,在场的人们一片愕然。虽然辩护律师指出,公诉人的这份口供不在起诉书所列证据之内,依法不能作为证据,旁听的亲友们仍不能理解:天心区检察院、天心区国保大队、坡子街派出所等这些执法人员怎能置法律于不顾,欲加罪于宋放鸣?

诉辩双方几个回合下来,证据完全被辩护律师一一推翻,理屈词穷,公诉人公然对辩护律师多次人身攻击。陪审员问:公诉人还有新举证吗?法官和陪审员这时终于意识到了:根本没有证据。

宋放鸣声明,她曾经是多种疾病缠身,一个要死的人,医生对她的家人说过,她活一时算一时,要不是炼了法轮功,今天就没有她宋放鸣这个人了。她说:相信“真、善、忍”有什么罪?如果一个人对“真、善、忍”都不认同,那这个生命就很危险了。

辩护律师严正指出:宪法规定信仰自由。宋放鸣为了强身健体,修炼法轮功,提高自己的心性,祛病健身,没有犯罪。而本案中指控她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”,到底她利用了什么组织?破坏了哪部法律实施?两院规定的14种邪教中根本没有法轮功。(众所周知,诬陷法轮功是“X教”的说法源于江泽民于1999年10月26日会见法国《费加罗报》记者时讲过的一句话,10月27日《人民日报》评论员以此发表文章,这纯属个人行为和媒体行为,和法律没有关系。)辩护律师请公诉人拿出有这样明确规定的法律来时,公诉人的回答令在场所有人啼笑皆非:这个连老百姓都知道。

案情随着律师的辩护层层展开,事实清晰的摆在了人们的面前。法官、陪审员、公诉人、旁听者及在场所有执法人员当庭都可以清楚的知道:对法轮功学员的所有指控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,那么,法轮功书籍资料等拥有多少、制作多少、传播多少不都是合法的吗?回过头来看看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的举证过程,不恰恰是天心区国保队、坡子街派出所等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大曝光吗?

大约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左右,辩护律师提出宋放鸣无罪,应予立即释放,审判长黄觉平急急宣布休庭,历时一个多小时的庭审草草结束。旁听的亲友们无不感到失望:辩护律师已经有力的证明了宋放鸣无罪,为什么不能立即释放,让宋放鸣回家?除了证据、事实、法律依据,还需要什么才能断案呢?

(c)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。

Advertisement



Advertisement

Advertisement

Advertisement

Advertisement

Advertisement

Advertisement

Advertisemen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