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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马小华自诉遭受的迫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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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明慧网2004年12月12日讯】2000年2月3日,我因進京上访被佳市前進区奋斗派出所民警和蔡所长审问后,送入市看守所,强行拘留了我。我只知道拘留7-15天,可是那次我在市看守所是78天。是在我绝食抗议迫害,要求无条件释放的情况下,还有我妈去市局610再三要人,市610的陈万友对我妈说得拿3000元钱,疏通各种关系方可。我妈给了他2000钱以后,第二天才放我出看守所。这是我第一次被非法拘留。

同年6月23日下午,奋斗派出所干警王越仁让我的孩子通知我去派出所有事,我一去就没回来。拘我的理由很简单,是因为我说“还炼”就又被拘留,并于一个月后转劳教。据说拘留、劳教要有什么程序通知单。我不懂这些,也没看到什么通知。因为我没有改变对“真善忍”的信仰,在劳教所又被加期3个月,到2001年9月解教。

2001年12月,市局陈万友带人又以我在公共场合贴正法口诀为由拘留了我 。这一次我以绝食绝水来抗议对我的非法迫害,19天后在生命出现了危险的情况下,才放我回家。

2003年4月9日夜10点30分,王越仁(已升奋斗派出所所长)带三名警察闯入我家進行非法搜查。将家中所有的经书和音带、像带、大法真象资料、光碟全部抄走,并要带走我。我妈据理申辩,他们非但不听还要带走我母亲。也就是从这日起他们24小时把守房门,要随时抓我,使我不能上班,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。4月22日早7点,我的孩子上学的路上,他们把我的孩子拦阻强行抢去家里的钥匙,闯入我家把我和我的母亲拖去奋斗派出所。当时有一位中年妇女质问他们:“你们为什么抓她们孤儿寡母,不就炼法轮功吗?犯了那条啊?”他们恼羞成怒,扬言也要把她一起抓走。

劳教规定 55岁以上的不得劳教。2002年5月16日,他们不但又判了我三年劳教,也判了我母亲三年的劳教。而且在劳教期停发了母亲的工资,给我的孩子造成了极度的生活困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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